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渝G*****号牌机动车,从重庆市南川城区拾光里酒吧附近出发,行驶至枫香庭小区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道路边的二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损失1635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户籍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公鉴(乙醇)〔2020〕32302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立江
检察官助理:葛腾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1531010****)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