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5********,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19时许,酒后驾驶粤E*****小型轿车由连南县寨岗镇石径村往寨岗镇方向行驶至寨岗镇石塘村路段时,与由叶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及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驱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李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现场对曾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9.2mg/100ml,依法抽取曾某某血液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4.8mg/100ml。曾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连南县**镇**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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