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街道**号,住黎平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曾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HDK5**号牌海马越野车从黎平县敖市镇经过高屯镇往黎平县县城方向行驶,21时22分许,车辆行驶至五开北路5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曾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8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弧151869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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