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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0000000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号,住普定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8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8时18分许,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证低速载货汽车,行至黄望线(黄泥塘-望谟)130KM+600M(双龙桥路口)时,与施某某驾驶的贵G****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曾某某、施某某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74mg/100ml。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曾某某积极赔偿事故对方当事人损失,获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56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血样笔录、登记表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⑴坦白;⑵认罪认罚;2.酌定从轻情节: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谅解。3.法定从重情节:⑴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洁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普定县**街道**村**

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计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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