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会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会理县**乡**村**组,现住米易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日米易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春阳,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川******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攀莲镇河滨路广电路段时,被米易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为106.6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送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寿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住米易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398231****。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