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行驶至晋江市**街道**路**红绿灯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酒精吹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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