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7********,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江西省兴国县,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凌晨1时1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三元区莘口镇沙阳村往莘口镇本点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元区莘口镇莘口大街路段时被巡逻的三明市公安局莘口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曾某某案发时血液的血醇含量为253.71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类。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建宁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现场调查笔录、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属性及类型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迪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1册、光盘3张。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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