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场**分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27 日22 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鄂M*****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仙桃市** 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镇1076KM 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曾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 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2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