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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苗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85********,大专文化程度,系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自治县**镇**村**,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从本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人民南路的贵州苗王餐馆停车场出发,驾驶粤BF5****号牌小型汽车回到**街道**村**区**栋的停车场。因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犯困,其把车停好后便趴在主驾驶位睡着,因其睡着时趴在方向盘上压到汽车的喇叭,导致喇叭不间断鸣笛吵到小区居民,居民洪某某和保安彭某某到停车场查看后将被告人曾某某扶到附近便利店休息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表行车轨迹卡口信息及监控录像截图、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以及贵州苗王餐馆停车场附近监控录像、龙胜公园对面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琇蕙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栋,联系电话133*******;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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