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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45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0********,汉族,高中文化,在深圳市**财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村**房,住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6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由王某某代为驾驶粤B0W****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道中间路段。王某某离开后,曾某某驾驶该车辆行驶**道**居路小区出入口时,车卡在路肩上,曾某某在驾驶位上睡着了。民警于次日1:30许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曾某某查获。因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情况说明,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贾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7428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71848****)。保证人钟某某(1369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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