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5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松罗路麒麟山公园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路中的路基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倒地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曾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0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资料查询截图,抽血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50********)。

2.案卷材料二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5.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