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11月25日,驾驶粤BF****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曾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3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57.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被告人身份信息、行驶证、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路**号,电话139*******,保证人:梁某某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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