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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74********,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任丘市****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沿津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任丘市金桥东侧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冀J1599F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曾某某受伤。经鉴定: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126.9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9]酒检字第1036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彬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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