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村**段**号,居住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傍晚,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从县城南外街液化气站出发,返回**的住处。当日17时30分许,行驶至壹然广场路段时,与从壹然广场地下室出口路段由邹某某驾驶的赣******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5/100ml,曾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友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会昌县**镇**村**,联系电话1587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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