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61981********,汉族,中专文化,住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园**号**室)。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2****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江东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东门隧道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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