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428********2011,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住福建省**县**镇**旅社**室。2019年9月16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明某某公安局罚款132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明溪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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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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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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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机关 |
明某某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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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 实 |
2020年6月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G*****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县**南路**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8mg/100ml。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明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 |
指控罪 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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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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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量刑建议 |
建议明某某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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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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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叶秋发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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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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