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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抢劫罪于2008年被昆明市西山许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00时08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云******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路口**路**号门前路段,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6.49mg/100ml。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张晓彬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66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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