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006乡道由龙泉城区方向往西河街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本区006乡道四川旅游学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因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将其带往本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检验,案发当日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20时56分驾驶的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