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址为湖南省新化县**村**组**号,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湘K****5号小型轿车搭乘朋友王某某由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区驶往**镇方向,驶至**区**大道与**大道路口时遇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港口大队例行检查,曾某某为逃避处罚停车并下车与副驾驶处王某某互换位置,被执法人员发现,曾某某辩称其没有酒后驾驶和换座的行为,经执法人员进行思想工作后坦白。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驶证材料、抽血照片、现场吹气酒精检测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珂
检察官助理:韦钰滢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防城港市港口区**镇**,电话号码:1387549****;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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