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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湘J****9号小型轿车沿凤岭南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凤岭南路蓉茉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案发时血样乙醇含量为13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

4.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长乐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侯审于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9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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