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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6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某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2N****号小型轿车沿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至笔架路河畔名居A区对面路段时,车辆碰撞路边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某被民警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曾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17.7mg/100ml。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交通事故现场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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