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12月1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摩托车到河源市源城区公园路下角派出所处理纠纷,下角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曾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的嫌疑便通知交警处理,交警到场后对被告人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量刑拘役一个月十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某某

检察官助理:吴某某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住河源市源城区**村**号,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