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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J****)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红岭往蕉田方向行驶,行驶至红岭市场路段时被交警机动中队查获。经检验,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光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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