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曾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4****的小轿车途经花都区凤凰南路进雅瑶中路北187米(凤凰南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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