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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84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2626198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日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73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2F****的汽车从**镇**工业区**有限公司宿舍出发,后行驶到**镇**路**厂对出路段时,因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绿化带。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随后交警在现场将曾某某带走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协查复函等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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