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街道**村,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6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01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时22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朐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口东10米处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对方报警举报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曾某某系酒后驾车。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案发时在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88.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电子档案、办案说明、照片、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g2:张增春
2021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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