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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周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皖M*****“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处,因操作不当冲出路面,撞上路边电线杆与树木,造成车辆与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曾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新雯

检察官助理:吴慧茹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强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内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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