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周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皖M*****“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处,因操作不当冲出路面,撞上路边电线杆与树木,造成车辆与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曾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新雯
检察官助理:吴慧茹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强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内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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