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62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准驾车型C1)饮酒后驾驶浙B8****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与泰山路路口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曾某某有酒驾嫌疑,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后被民警及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17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熊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陈述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抽血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操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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