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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花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普欣路时遇交警执勤检查,经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遂将曾某某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0.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另查明,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蓬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燕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98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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