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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6〕23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1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黑色女式摩托车行驶至叙永县叙永镇小地名五龙宫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未逃离现场,在民警到达后,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经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外逃,于2016年7月14日在叙永县叙永镇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杨

2016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贰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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