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住会昌县**镇**村**号,务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晚上19时54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喝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途经会昌县**道地税红绿灯东侧路口路段时,与该路段正常停车等候绿灯放行的邹某甲驾驶的赣******小型轿车、温某某驾驶的赣******小型客车、邹某乙驾驶的赣******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邹某丙、邹某丁受伤,四车受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才发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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