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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7时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清溪镇广场路57号路段驶出道路行驶时,车头与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吴安妹发生碰撞,造成吴安妹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吴安妹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曾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吴安妹没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曾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吴安妹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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