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晋江市**城**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朋友到市区美食街喝酒,至当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浙B0****号轿车往市区侨乡体育馆方向行驶,至本区丰泽街道田安南路和昌商城1期路段左转弯进入田安路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闽C1****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案发后,刘某某报警,现场公安执勤人员即进行处置。经检测,被告人曾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78.19mg/100ml。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受损的轿车;

2.书证: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辨认笔录:王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曾某某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扬

                                       2020128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