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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某某,住湖南省汉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湘******小型汽车在汉某某**路龙阳商业广场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曾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0.1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5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汉某某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谅解书、饮酒地点照片及被告人曾某甲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周某某、曾某乙、曾某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所作供述和辩解;4.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曾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纯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56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1份。

4._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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