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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市山镇****,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9时40分,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南城县206国道株良镇尧村村路段执勤巡逻时,检查曾某某驾驶的赣FH48**轻型货车,发现曾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经抽血鉴定,曾某某静脉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8.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建议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强

检察官助理:黎雯

2020年11月18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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