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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曾小国曾某某,男性,1966年9月10日****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609106177362202********61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张巷镇何家村驼里上曾家组21号**巷镇**村**组**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小国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4时6分,朱远程朱某某驾驶陕A2Z8T5陕******小型轿车,沿筱塘至白马方向行驶,行驶至丰城市张巷镇丰城市**巷镇汽车站门口旁路段,左转弯时与被告人曾小国曾某某驾驶的赣CW9403赣******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曾小国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曾小国曾某某抽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曾小国曾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值为83.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毛新华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小国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小国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小国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小国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小国曾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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