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50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12月21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晚上8时3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为粤T8**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公路**镇**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曾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晓熙
检察官助理:黄伟鹏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68812****);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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