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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州市院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江湖镇往合江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85线29KM(化州市**镇**岭**屋门前)路段时,与合江镇往江湖镇方向由唐某某驾驶的粤K1****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液检验,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容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 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 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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