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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6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德宏州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德宏州公安局对其解除监视居住;同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德宏州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送审查起诉。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曾某某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多次分别从瑞丽市姐勒村民委员会棒蚌村民小组江边、瑞丽市姐告南坝河民族村的铁栅栏等地点,从中国瑞丽非法出境至缅甸木姐,后又以同样的方式从缅甸木姐非法入境返回中国瑞丽。

2020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德宏州芒市机场被芒市机场分局机场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多次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卷,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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