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村**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顺园八村279幢丙单元102室。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 、 的所有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授权许可,采用在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空桶,再到位于常州市武某某礼嘉镇的**油品有限公司灌装散油,再通过淘宝店铺进行销售等方式非法获利。
经查,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方式,通过“**工业油品”、“**润滑油品”两个淘宝店铺,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齿轮油、液压油等工业用油共计人民币23757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身份信息,扣押笔录及清单、相关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嵩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卷宗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书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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