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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日出生福建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晋江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1日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与苏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约定在广昌县筹备开办假冒“阿尔卑斯”和“旺旺碎冰冰”两个注册商标的窝点,由苏某某出资,占70%的股份;谢某某联系租赁位于广昌县**区**实业有限公司内的厂房,占18%的股份;曾某某负责调试和维护设备,占12%的股份。

2018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和谢某某来广昌组装、调试设备;2018年5月,苏某某来到广昌。此后,曾某某三人在未经“阿尔卑斯”、“旺旺碎冰冰”两种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下,购买整套的食品毛坯和假冒的“阿尔卑斯奶糖”、“旺旺碎冰冰”外包装,以计时工资雇佣工人在广昌**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生产假冒“阿尔卑斯”牛奶硬糖和假冒“旺旺碎冰冰”两种商品。期间,苏某某负责出资和管理,谢某某、曾某某在该制假窝点负责管理工人、维护设备运作等工作。

2018年8月6日,广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前往广昌县**园区广昌**实业有限公司执法,当场查获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阿尔卑斯”牛奶硬糖、“旺旺碎冰冰”。经广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阿尔卑斯奶糖和旺旺碎冰冰价格为91649元;查获的包装袋、包装箱以及碎冰冰半成品等物品的价格为52969元。

该制假窝点被查获后,被告人曾某某、谢某某、苏某某三人逃匿,并商议由苏某某出面认下所有罪行。2018年10月16日,苏某某到广昌县公安局投案,谎称自己从谢某某处转租厂房,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曾某某也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的过程中按照商议提供了虚假的证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苏某某、谢某某、崔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价格认定结论书,广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笔录、涉案财物清单、厂房租赁合同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友群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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