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伪造身份证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村民小组**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捕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伙同他人通过张贴广告等方式招揽生意,接受他人委托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身份证件,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分别以300元的价格为丁某某、张某某伪造身份证号码为“3208022001********”、“3208271967********”的居民身份证2张,并为他人伪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苏州**股份合作社”字样印章3枚,被告人曾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余元。

经鉴定,上述居民身份证、公司、企业印章均系假证、假章。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身份证2张、公司、企业印章3枚(均系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快递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丁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2张随案移送;

6.涉案公司、企业单位印章、身份证件现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