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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变造身份证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幢**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家园**幢**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10月25日将该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多次使用电脑软件帮助李某某(另案处理)修改王某某、杨某某等六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帮忙找人伪造了一枚印有“中国****接班人 三明市第*中学”字样的印章。

2019年6月11日,梅列公安分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曾某某到其经营的店铺,之后在店铺内将其带回梅列公安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等物证;2.证件真伪性回函,身份证信息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书证;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检查、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变造居民身份证,数量达6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佳敏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家园**幢**室,联系电话1560503****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4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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