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下告村委会**队**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某嫌疑,于2019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沙博社区沙新路一巷**号**房的住处内,注册百度网盘。其通过百度网盘将含有多部淫秽视频、图片的文件夹发送给他人,并通过微信、QQ、支付宝收款。2019年7月24日,曾某某在其住处内被抓获归案。
经审验,送审物品电脑硬盘内621部视频、23张图片中,其中418部视频、21张照片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文件统计表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湖南云电司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网盘数据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随案移送玫瑰金色金立牌手机一部。(暂存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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