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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传播性病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马山县**乡**村**号,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街**园**房。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2020年10月29日被钦州市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1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明知自己患****,依然在钦州市钦北区**镇**街**园**房以30元的价格向黎某某卖淫。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测报告等书证;黎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曾某某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自己患****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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