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40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教师,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协兴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协兴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乘坐8路公交车,车辆行驶至协兴镇牌坊村4组的福兴大道上时,被告人曾某某因为车辆已到家门口,为图方便,要求下车。因未到停车站点,被驾驶员拒绝,被告人曾某某通过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和殴打驾驶员的方式迫使车辆停车。当车辆停下后,乘客劝阻企图翻车窗离开的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遂用头部撞击乘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暴力袭击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作案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川云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