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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94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下旬起,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利,多次通过微信为嫖客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中:

1、2020年8月9日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以1300元的价格为嫖客陆某某介绍一名卖淫女,在东莞市**区**酒店(**路店)827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以1300元的价格为嫖客岳某某介绍卖淫女“小秋**”,在东莞市**路**广场**酒店**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3、2020年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以1700元的价格为嫖客陆某某介绍卖淫女“王**”,在东莞市**区**酒店(**街店)809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4、2020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以1500元的价格为嫖客陈某某介绍一名卖淫女,在东莞市**区**社区**路**号**酒店**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9月22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号**房将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陆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使用的手机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利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智威

                                               检察官助理 刘志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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