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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介绍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3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市**镇**住宿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樟树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已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是东莞市**镇**村**住宿的经营者。2020年3月至5月10日期间,曾某某多次介绍、容留失足妇女郭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碧湖商务住宿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每人次200元的介绍费,并借此增加开房收入。曾某某或事前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向嫖客收取嫖资,然后扣除介绍费后转给失足妇女,或事后通过微信收取失足妇女转来的介绍费。2020年5月10日21时许,曾某某通过微信收到嫖客刘某某发来信息后,便将掌握的失足妇女的照片发给刘某某挑选,在刘某某选定对象并谈好价格后,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失足妇女郭某某、李某某前来碧湖商务住宿。当晚21时40分许,刘某某带一朋友(情况不祥)来到碧湖商务住宿,曾某某让刘某某预先支付嫖资及房费,刘某某通过微信扫了置于前台的收款二维码,共支付了1300元嫖资及房费,曾某某便开了307房、305房给刘某某及其朋友。后郭某某来到碧湖商务住宿并进入307房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22时许,民警在碧湖商务住宿进行突击检查时,在307房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郭某某、刘某某。后被告人曾某某与刚到达碧湖商务住宿准备进行卖淫的李某某也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静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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