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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及住址在霞浦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闽******号大中型拖拉机在霞浦县**镇**村**号门口路段倒车时,拖拉机尾部勾住道路旁遮阳网,致使与遮阳网相连的路旁水泥墙倒塌,压倒被害人张某乙等人,致使被害人张某乙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颅底骨折、颅骨骨折、创伤性颅内积气等,同日21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父母人民币5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父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抢救记录单、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呼气测试凭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曾某某人员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等笔录:辨认、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凤忠

检察官助理:谢文霞

2020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镇**村**街**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__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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