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甲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湘乡市湘壶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途经壶天镇**村地段时,撞到在道路前方同向步行的周某某,造成摩托车受损,曾某甲、周某某共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9日21时45分许死亡。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曾某甲向湘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成某某、曾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